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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宣传资料(公共部分)


营改增宣传资料(公共部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有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二 、税率和征收率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 17%。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上述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或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四、纳税地点、纳税时间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五、税收减免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其他具体行业的税收优惠详见财税〔2016〕36号文。

    六、其他事项

    (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以及特定纳税人使用的报税盘。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每个490元,税控盘每个490元,报税盘每个230元,技术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套330元,上述费用可按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所需通用设备(台式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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